关于偷窃书刊的处理规定

图书资料是国家财产,广大读者应予爱护,图书馆是公共场所,广大读者应遵守有关制度、规定。现对偷窃图书的读者特做以下规定: 

1.凡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处以10倍于原价(不低于50)的罚款,并责令本人写检查并在图书馆张榜公布。同时,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处理。 

2.拆除书刊中磁性材料与条码者,其性质与偷窃书刊相同。每拆除一册书刊的磁性材料罚款30元;窃取条码者,按补条码的10倍即30元罚款。拆除书刊中磁性材料并窃走书刊者,按本条与第1条同时累加处罚,最低罚款为60元; 

3.对使用他人遗失的借书证冒借书刊者,一经查出,按偷窃书刊论处。



关于书刊遗失、损坏的赔偿规定

图书馆馆藏书刊的遗失和损坏,是学校财产的损失,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。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,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规定如下。 

一、 遗失书刊的赔偿 

1.普通中文书刊遗失赔偿规定 

1)可以购同一版本的书刊(即同名、同著者、同出版社、同ISBN号或同ISSN号,同一年、同一期)赔偿,每册收取条码、磁条、书标等工本费5元。

2)不能购得同版书刊时,则依据书刊出版的年限,按书刊原价的3-10倍赔偿:

5年以内(含5年):3倍赔偿

5年以上,10年以内(含10年):5倍赔偿

10年以上,20年以内(含20年):8倍赔偿

20年以上,至少10倍赔偿,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。 

3)没有单册定价的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(丛书等)无论丢失其中N,均要求购得相同版本的全套书或依据图书出版的年限,按全套图书原价的3-10倍赔偿(同第2).

4)遗失赔款后1个月内复得原书刊者,可做退赔处理。 

2.遗失复本较少且不易补充的工具书、画册、期刊,依据书刊出版的年限,按原定价的5-10倍赔偿。 

3.遗失外文书刊,依据书刊出版的年限,按图书馆原购价的5-10倍赔偿。 

二、 污损书刊的赔偿 

1.污损情况严重(如撕页、卷曲、水淹、精装书皮折断、严重污染),致使书刊失去利用价值者,则依照书刊遗失赔偿规定执行。 

2.污损情况较轻者(如画线、涂抹、圈点、批注等),以每页1.00元价格赔偿。 

3.借出书刊的条码遗失、损坏,每册收取工本费3元。